GPSR 需要标注哪些信息,法条其实只列了 4 项,一条不多。但从 2024 年 12 月 13 日正式适用到现在,被欧洲平台下架、被买家退单的中国供应商里,绝大多数不是漏了欧盟责任人,而是漏了第 3 项——那条要求"listing 上必须有能识别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图片、型号和其他产品标识"的条款。
下面按外贸供应商实际会问的顺序拆,法条编号和原文都给出来,方便你直接发给客户或平台运营核对。
GPSR 需要标注哪些信息?在线销售的 4 项,一条不能少
依据是《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88)第 19 条"远程销售情形下经济经营者的义务"。原文要求:经济经营者通过线上或其他远程方式销售产品时,该产品的销售要约(offer)必须清晰、显著地至少标明以下信息:
| 项 | 法条要求 | 落到 listing 上是什么 |
|---|---|---|
| (a) |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联系到它的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工厂/品牌方全称 + 可送达的地址 + 邮箱或联系表单 |
| (b) | 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时,第 16(1) 条意义上的责任人(或 (EU) 2019/1020 第 4(1) 条)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欧盟责任人(俗称欧代)全称 + 欧盟境内地址 + 邮箱 |
| (c) | 能够识别该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一张图片、产品的类型以及任何其他产品标识 | 产品图 + 型号/款号 + 批号或 SKU |
| (d) | 按本条例或适用的欧盟协调立法应贴附于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的任何警示或安全信息,且须使用投放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 警示语、承重限制、儿童安全提示等,翻成当地语言 |
注意"至少"两个字。 第 19 条是下限不是上限,行业专属法规(玩具、电器、家具阻燃等)的要求叠加在它之上,不能相互替代。
第 3 项为什么最容易漏
因为多数人把 GPSR 理解成"贴一张欧代标签的事",动作全落在包装和标签上,而 (c) 是四项里唯一一条要求在销售页面上呈现产品识别信息的条款——它管的不是包装,是你的商品详情页。
具体最常见的三种漏法:
- 有图,但图上看不出型号。 一个系列六个款号共用一套渲染图,买家和监管都无法把"这张图"和"这个型号"对上。
- 有型号,但只写在标题里。 型号写在标题末尾、图片和描述里都没有,一旦标题被平台截断就等于没有。
- 图片是渲染图或 AI 生成图,与实物不符。 第 19(c) 条的立法目的就是"能识别产品",一张和实物不一致的图不构成识别,反而在争议中变成不利证据。
判断原则一句话:把你自己的 listing 打印出来,遮住店铺名,看能不能唯一地指认出这是哪个工厂的哪个型号——不能,就没过第 19 条。
欧盟责任人是什么?能不能让货代兼?
第 16(1) 条写得很直白:一件受本条例覆盖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存在一个设立在欧盟境内的经济经营者,负责 (EU) 2019/1020 第 4(3) 条规定的那些任务。 换句话说,没有欧盟境内责任人 = 不得投放。
这个角色不是挂名。第 16(2) 条要求它定期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第 9(2) 条的技术文件、以及第 9(5)(6)(7) 条关于产品标识、制造商信息、说明书与安全信息的要求,并在监管部门要求时提供已执行检查的书面证据。第 16(3) 条还要求:责任人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联系方式(含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必须标示在产品上,或包装、包裹、随附文件上。
所以"找个货代朋友挂个名"在法条层面是走不通的——它需要留存检查证据,需要能被监管找到,也需要它的名字真的印在产品或包装上。
产品上要标什么,和 listing 上要标什么,是两件事
这是最常被合并处理、然后两边都出错的地方。两套要求分别来自不同条款:
| 位置 | 依据 | 要求 |
|---|---|---|
| 产品本体(不行则包装或随附文件) | 第 9(5) 条 | 型号、批号或序列号,或其他可识别产品的元素,且对消费者易见、易读 |
| 产品本体(不行则包装或随附文件) | 第 9(6) 条 | 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注册商标,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 随产品提供 | 第 9(7) 条 | 清晰的说明书和安全信息,用投放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 |
| 产品/包装/包裹/随附文件 | 第 16(3) 条 | 欧盟责任人的名称与联系方式 |
| 在线销售页面 | 第 19 条 | 上面那 4 项 |
另外第 21 条明确:经济经营者可以额外用数字方式(例如产品上的二维码链接)提供这些信息——注意是"额外",不是"替代"。指望用一个二维码取代实体标注,方向就错了。
平台会替我做吗?
不会替你做,但会来查你。第 22(9) 条要求在线市场平台设计其界面,使卖家能够提供上述同样的四项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在商品页上被展示或易于访问——义务的执行主体仍然是你。
平台侧还有两条时限值得知道,因为它们决定了出问题后你有多长的反应窗口:
- 市场监管部门发出下架令后,平台须在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行动(第 22(4) 条)。
- 平台收到产品安全相关的通知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第 22(8) 条)。
这两个数字的含义是:一旦被举报或被抽查命中,纠正窗口以工作日计,不是以周计。资料没备齐的卖家通常来不及。
至于罚则,第 44 条把设定权交给成员国——各国自行规定,只要求"有效、适度、有劝阻力"。所以不存在一个全欧统一的罚款金额,具体看你卖到哪个国家。任何给你报一个"欧盟统一罚多少钱"的说法,都可以直接判定不可靠。
出事了走什么流程
第 9(8) 条:制造商有理由相信已投放市场的产品是危险产品时,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含撤回或召回)、依第 35 或 36 条告知消费者,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相关成员国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 20(1) 条另加一条:产品造成事故时,制造商须在得知后不无故拖延地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事故发生地成员国的主管部门,通知内容包括产品类型和识别号以及(若已知)事故情形。
注意第 20(1) 条明确要求通知里包含"产品的类型和识别号"。 这就把前面第 9(5) 条的型号/批号标注和事故通报串成了一条链——平时标不清楚,出事时你连一份合规的通知都填不出来。
召回通知必须写成什么样
第 36(2) 条把召回通知写成了一份逐项清单,这是全篇最"可抄"的一段:
- (a) 标题必须是"Product safety recall"(产品安全召回)字样
- (b) 对被召回产品的清晰描述,包括产品的图片、名称和品牌;产品识别号(如批号或序列号),以及必要时用图示说明在产品的哪个位置能找到它们;以及(若有)该产品何时、何地、由谁售出
- (c) 对危害的清晰描述,且不得使用会削弱消费者风险感知的表述,例如"自愿""预防性""酌情""在极少数情况下""在特定情况下",也不得声称"尚无事故报告"
- (d) 消费者应采取行动的清晰描述,含立即停止使用的指示
- (e) 依第 37 条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清晰描述
- (f) 一个免费电话或在线互动服务,供消费者用欧盟相关官方语言获取更多信息
- (g) 在适当时,鼓励消费者把召回信息转告他人
第 35(4) 条补充:无法联系到全部受影响消费者时,须通过其他适当渠道发布召回通知,包括公司网站、社媒账号、订阅邮件、门店,必要时还有大众媒体。
(b) 里那句"用图示说明在产品的哪个位置能找到批号",其实就是一张标注图。能不能在半天内做出这张图,决定了你的召回响应是按天算还是按周算。
下一步:三件事按投入排序
第一件,零成本,今天就能做完: 把你在欧洲平台上的 listing 逐条对照第 19 条那四项打勾。缺哪项补哪项,先补 (c)——它不需要新增任何法律文件,只需要把型号和产品图放到位。
第二件,低成本: 把"产品识别信息"做成图。第 19(c) 条要的是"能识别产品",第 36(2)(b) 条要的是"图示说明标识在哪",两者其实是同一张图的两种用法:一张标了型号位置、批号位置、关键警示位置和主要尺寸的规格图,平时挂在 listing 上满足第 19 条,出事时直接进召回通知。
做这张图对工具的要求很具体:标注点要贴着产品的真实边缘吸附、图上的尺寸得是量出来的而不是估的、文字与引线在缩放和换平台尺寸时不会错位、还要能一键导出成各平台商品图规格。 用通用修图软件手画箭头做不到"准",靠 AI 出图更危险——它能生成一个看着合理的数字和一个看着像的产品,却和你仓库里那件货无关,而第 19(c) 条要的恰恰是"能识别"。做家具的可以直接照家具规格图的版式排;投欧洲站的可以顺带对齐Temu 商品图片要求,一套图两边用。
第三件,需要外部资源: 落实欧盟责任人、备齐第 9(2)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并按第 9(3) 条保存 10 年)、在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注册好账号。前两件做完再排这件,顺序反了容易花冤枉钱。
同一批欧盟合规节点还有两条要一起排期:欧盟数字产品护照时间表决定你未来要往产品上挂什么数据载体,欧盟包装法规 PPWR决定你的包装和唛头怎么改。三件事共用同一批产品数据,一起做比分三次做省一半工。
常见问题
GPSR 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Regulation (EU) 2023/988 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斯特拉斯堡通过,第 52 条规定"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同一日期也是成员国须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本国罚则的截止日(第 44(3) 条)。
GPSR 和 CE 认证是一回事吗?
不是。第 2(1)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那些没有被欧盟法律中同目标的专门条款覆盖的方面;产品受专门安全要求约束时,本条例只适用于那些要求未覆盖的风险。简单说:CE 覆盖的是特定指令下的特定风险,GPSR 是兜底的横向框架,两者叠加而不是二选一。
我做的是 B2B 工业品,也受 GPSR 管吗?
看产品是否会流向消费者。第 3(1) 条把"产品"定义为在商业活动中供应或提供的任何物品,只要它是面向消费者的,或者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可能被消费者使用(即便并非为消费者设计)。所以很多"工业品"其实落在射程内——判断依据是可预见的使用者,不是你的销售渠道。
欧盟责任人的信息一定要印在产品上吗?
第 16(3) 条给了四个可选位置:产品上、或包装上、或包裹上、或随附文件上。可以选,但不能都不选。第 21 条允许额外用数字形式提供,是"additionally",不能替代实体标注。
只在 listing 上写全 4 项,产品和包装不动,行不行?
不行。第 19 条管的是销售要约,第 9(5)(6)(7) 条和第 16(3) 条管的是产品本体、包装或随附文件,两套要求并行。只做前者,产品到了海关或买家手上仍然不合规。
事故通知要通过什么渠道提交?
Safety Business Gateway。第 9(8) 条(发现危险产品)和第 20(1) 条(发生事故)都指定了这个通道,由欧盟委员会运营,经济经营者需注册账号后提交。
来源与依据
- 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3/988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GPSR 全文;第 19 条远程销售四项信息、第 16 条欧盟责任人、第 9 条制造商义务、第 20 条事故通报、第 21 条电子形式信息、第 22 条平台义务与 2/3 个工作日时限、第 36 条召回通知要素、第 44 条罚则、第 52 条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
- GOV.UK — EU Regulation 2023/988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etailed guidance(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适用;须有设立在欧盟/北爱的责任经济经营者;产品须带型号、批号或序列号及制造商名称与邮寄、电子地址;危险产品须经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
- European Commission — Safety Business Gateway(经济经营者向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危险产品与事故通报的官方入口)
- European Commission — Safety Gate(欧盟危险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的公开通报库,可查同品类历史召回案例)
- 中国制造网外贸 e 家 — 关于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的合规须知(平台侧对中国供应商的合规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