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建材出口的这几个月都收到过同一句提醒:欧盟建筑产品法规 2026 年 1 月 8 日起全面实施,尽快整改。这句话只对了一半。(EU) 2024/3110 确实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起适用,但它对你这个品类的义务什么时候启动,写在第 95 条第 9 款里,答案不是这一天。
下面五个正在流传的说法,每一个都能对到具体条款。条款号都来自 2024 年 12 月 18 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的法规正文。
说法一:2026 年 1 月 8 日起,欧盟建筑产品法规对所有建筑产品同时生效
第 96 条写的是:本法规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起适用;一小批条款(第 1 至 4 条、第 5 条第 1 至 7 款、第 9 条、第 10 条、第 63 条、第 89 条、第 90 条等)连同附件 I、II、III、IV、VII、IX、X 早在 2025 年 1 月 7 日就已适用,第 92 条则要到 2027 年 1 月 8 日。
但第 95 条第 9 款给了决定性的限定:第一至三章中经济经营者的要求与义务,只有在覆盖该产品族或产品类别的实施法案(第 5 条第 8 款使协调标准强制适用的那种,或第 6 条第 1 款的那种)通过满一年之后,才对它适用;实施法案另定更晚适用日的从其规定。同款还留了口子:经营者可以选择在协调技术规范生效时就自愿适用。
一句可以直接抄进内部通知的话:2026 年 1 月 8 日是这部法规的适用日,不是你这个品类的合规截止日——你的截止日等于"覆盖你产品族的那部实施法案通过日 + 1 年"。
所以现在真正该盯的是两件事:官方公报上有没有出现覆盖你品类的实施法案;你在用的协调标准还在不在旧清单里。第 95 条第 3 款写明:2026 年 1 月 8 日仍然有效的旧协调标准,在被委员会撤回或废止之前,继续在 305/2011 下有效。
说法二:305/2011 从 2026 年起就作废了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新旧交替不是一刀切。第 94 条:305/2011 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起废止——但其中第 2 条、第 4 至 9 条、第 11 至 18 条、第 27 和 28 条、第 36 至 40 条、第 47 至 49 条、第 52 和 53 条、第 55 条、第 60 至 64 条,以及附件 III 和附件 V,自 2040 年 1 月 8 日起才废止。
两套制度会并行十四年。判断自己走哪一套,看第 95 条第 8 款:上述留存条款只适用于第 95 条第 3 款所指标准覆盖的产品,或第 4 款所指欧洲评估文件覆盖的产品。
还有三个日期值得直接写进日历,它们和大多数供应商的换证节奏直接相关:
| 日期 | 发生什么 | 依据 |
|---|---|---|
| 2024-12-18 | 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OJ L, 18.12.2024) | 官方公报 |
| 2025-01-07 | 生效;少数条款与七个附件开始适用 | 第 96 条 |
| 2026-01-08 | 法规开始适用;305/2011 大部分条款废止 | 第 96 条、第 94 条 |
| 2026-12-08 | 成员国须把罚则规则与措施通知欧盟委员会 | 第 92 条 |
| 2027-01-08 | 第 92 条(罚则)开始适用 | 第 96 条 |
| 2030-01-08 | 按 305/2011 指定的 TAB 与公告机构重新评估指定的最后期限 | 第 95 条第 2 款 |
| 2031-01-09 | 旧欧洲评估文件(EAD)有效期届满 | 第 95 条第 4 款 |
| 2036-01-09 | 据旧 EAD 签发的 ETA 不得再用于产品投放市场 | 第 95 条第 4 款 |
| 2040-01-08 | 305/2011 剩余条款与附件 III、V 废止 | 第 94 条 |
说法三:DoP 改个名叫 DoPC,内容照旧
第 13 条:产品被按第 5 条或第 6 条通过的协调技术规范覆盖时,制造商须完成附件 IX 规定的适用评估与验证体系,并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出具性能与符合性声明。
名字从"性能声明"(DoP)变成"性能与符合性声明"(DoPC),多出来的是"符合性"这一层:除性能特性外,还要覆盖安全、环境与气候相关特性——比利时联邦经济部就这部法规发布的官方问答页把这一点写得很直接。
真正改变日常操作的是第 16 条第 1 款:制造商须以电子方式提供每一件产品的 DoPC 副本,除非该声明已包含在符合第 76 条条件的数字产品护照中;同一批产品供给同一个用户时可以随附一份。
放到网站上是允许的,但第 16 条第 2 款给了六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 声明内容以不可修改的电子格式发布在网站上
- 同时提供人可读与机器可读格式,并可下载常见可读格式的副本
- 网站受到监控与维护,确保接收方可以持续获取
- 接收方免费获取
- 向接收方提供如何访问网站和找到相应声明的说明
- 通过产品类型唯一识别码把产品与其声明关联起来(可用含永久链接的数据载体实现)
第 16 条第 4 款还有语言要求:须按打算投放的每一个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由其他经营者在额外成员国投放的,由该经营者提供译本并附原版。
说法四:CE 标志照旧贴就行
第 18 条第 1 款:CE 标志须以可见、清晰、不可擦除的方式加贴在产品上;因产品性质做不到或不适宜时,加贴在产品标签或包装上;两者都做不到时,放进随附文件。
第 18 条第 2 款要求 CE 标志后面必须跟七项内容:
| 项 | 内容 |
|---|---|
| a | 首次加贴 CE 标志年份的后两位(二手产品另有算法) |
| b | 制造商名称与注册地址,或可明确无误识别名称与地址的识别标记 |
| c | 授权代表的名称与注册地址(制造商在欧盟境内无营业场所,或自行选择设授权代表时) |
| d | 产品类型唯一识别码 |
| e | 性能与符合性声明的声明编码 |
| f | 参与产品类型验证与工厂生产控制评估的公告机构识别号(如适用) |
| g | 连接到第 76 条数字产品护照的数据载体(该护照已可通过第 75 条系统获取时) |
同款留了两处简化:d 和 e 可以用数据载体替代(含指向 DoPC 的永久链接,前提是声明已按第 16 条第 2 款发布在网站上);若已提供 g 的数据载体,d 和 e 可以省略。
对做图和做铭牌的人来说,这一条是硬约束:铭牌上要排的东西从"厂名 + 一个编号"变成了一组结构化字段加一个二维码。铭牌尺寸、字高、二维码的位置和留白,需要在开模或开印之前定下来,而不是等首件出来再改。
说法五:产品图和样本上的性能数字,可以自己写
第 19 条第 3 款:产品被协调技术规范覆盖时,经营者对该规范所涵盖基本特性作出的性能宣称,必须符合该规范为该特性规定的评估方法。
第 19 条第 4 款更进一步:这些基本特性的性能宣称,只有在已经写进性能与符合性声明的前提下,才可以额外出现在声明之外的地方。
翻译成人话:画册、产品图、网站详情页、报价单上写的导热系数、抗压强度、防火等级、隔声量,凡属协调技术规范覆盖的基本特性,先进 DoPC,才能出现在别处;DoPC 里没有的,别往图上写。 这条几乎肯定会影响你现有的宣传物料——很多样本上的数字是销售侧攒的,从来没和声明对过。
第 19 条第 1、2 款管另一半:自有标志和其他标志可以加贴,但不得暗示相关基本特性是以不同于本法规的方式评估的,也不得损害 CE 标志的可见性、清晰度和含义。
三条没被说法覆盖、但最容易漏的要求
产品本体上的唯一识别码
第 22 条第 5 款:制造商须确保产品带有制造商特定的产品类型唯一识别码,以及批次号或序列号(如有),且对使用者易见、易读;因产品性质做不到的,放在加贴的标签上,其次是包装上,两者都不行才放进随附文件。
这个顺序是硬的:产品 → 标签 → 包装 → 随附文件,不能跳着选,也不能因为"包装上印着更方便"就默认用包装。
"仅供专业使用"这块标签
同在第 22 条第 5 款:需要专业知识才能使用的产品,须以同样方式标注"Only for professional use",并在买方受销售合同约束之前展示给他,远程销售同样适用。未作此标注的产品,视为同时面向非专业用户和消费者。
紧接着还有一句常被跳过的话:制造商须在买方受合同约束之前,以可见方式向其展示本法规要求提供的信息。这把义务推到了产品页面和样本上,不是等下单之后随货给。
随附信息要写到哪一层(附件 IV)
第 22 条第 6 款:产品投放市场时须随附附件 IV 规定的一般产品信息、使用说明与安全信息,语言由相关成员国确定;未确定的,用使用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附件 IV 的字段清单比多数供应商现有说明书厚不少:
| 分区 | 要写什么 |
|---|---|
| 1.1 产品识别 | 产品类型唯一识别码 |
| 1.2 产品描述 | 声明用途、目标使用者、使用条件、该声明用途下的预计平均与最短使用寿命(耐久性)、主要材料 |
| 1.3 联系方式 | 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网址(如有) |
| 1.4 分工联系人 | 安装维护、风险、失效处置三类信息的联系人,若与 1.3 不同须分别给出 |
| 1.5 联系点 | 产品投放所在成员国的建筑产品联系点 |
| 2.1 安全 | 各环节潜在风险与可预见的误用;组装、安装与连接说明,含图纸、简图,以及与其他产品和工程部件的连接方式;操作与维护说明;必要时的安装人员培训;失效或事故处置 |
| 2.2 兼容性 | 与其他材料或产品、电气与电磁、软件的兼容性,以及在系统或成套件中的集成 |
| 2.3 维护 | 调整与维护操作、检查类型与频次、易损件与更换判据 |
| 2.4–2.7 | 使用中的防护措施与培训要求;维修、拆卸、再使用、再制造、回收建议 |
其中 2.1 那一项值得单拎出来:组装安装说明必须含图纸、简图,这是法条明写的,不是"最好有"。
数字产品护照:时钟不是从 2026 年开始走
第 75 条第 1 款:委员会将按第 89 条通过授权法案,建立建筑产品数字护照系统。
第 22 条第 7 款:制造商须在第 75 条第 1 款所指授权法案生效之后 18 个月内,通过该系统提供第 76 条所指的数字产品护照,并连接到第 18 条第 2 款 g 项的数据载体。
也就是说,护照义务的起算点是那部授权法案,不是 2026 年 1 月 8 日。第 76 条列了护照里要装什么:DoPC 及按附件 V 一并提供的文件、附件 IV 的一般产品信息与使用安全说明、第 22 条第 3 款的技术文件、第 22 条第 9 款的标签、按第 79 条第 1 款签发的唯一标识符、其他欧盟法律要求的文件,以及已有护照的关键部件数据载体;第 76 条第 1 款还要求这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更新。换句话说,护照不产生新数据,它把你本来就该有的东西集中到一个入口——现在缺的那几项,到时候一样缺。这件事可以和更早启动的欧盟数字产品护照时间表排在同一张计划表上。
罚多少:没有一个欧盟统一数字
第 92 条:罚则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须有效、适度、有劝阻力;成员国须在 2026 年 12 月 8 日前把规则和措施通知欧盟委员会。第 96 条又规定第 92 条自 2027 年 1 月 8 日起适用。
现实含义很直接:欧盟建筑产品法规层面不存在统一罚款金额,罚多少取决于你卖到哪个成员国;能确定的只有通知截止日和适用日这两个时间点。
接下来该做的六件事
- 查品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找覆盖你产品族的实施法案。找到了,你的截止日是"通过日 + 1 年";没找到,继续按 305/2011 的现行协调标准做,同时盯清单撤回动作。
- 盘标志:CE 铭牌上第 18 条第 2 款那七项字段有没有位置,数据载体(二维码)放哪、多大、留白够不够。
- 盘产品本体:唯一识别码和批次号在不在产品上、是不是"易见易读";需要专业安装的品类有没有"仅供专业使用"。
- 盘宣称:把画册、网站、产品图、报价单上的每一个性能数字列出来,逐个回 DoPC 找对应项;找不到的,要么补进声明,要么从物料上撤掉。
- 盘随附文件:附件 IV 2.1(b) 要的组装安装图示有没有、语言对不对、1.5 的成员国联系点填了没有。
- 盘发布方式:打算走网站发布 DoPC 的,对照第 16 条第 2 款六个条件逐条打钩,尤其是"机器可读"和"免费获取"。
第 2、3、5 项其实是同一件事的三个出口:铭牌字段的排布、产品上识别码的位置、随附说明里的安装图示,最后都要落到一张能同时给客户、验货员和报关行看的规格图上。做这张图有一个容易被低估的要求——上面每个数字都得是实测的:铭牌离边多少毫米、字高多少、安装孔中心距多少,验货员是拿卷尺量的,对不上就是不符项。
可行的做法是在实拍照片上用贴边取数把这些位置和尺寸锁死(标注线吸附到产品轮廓边缘再取值,而不是凭手感拉一根箭头),再按客户要求的图片规格一键导出多个版本。用 AI 出图工具做这件事恰好不行:它能生成一张看着很专业的图,但上面的位置和尺寸是编出来的。整套落地格式整理在建材规格图那一页;随附信息该写到什么颗粒度,GPSR 产品信息要求按条款拆过一次。
常见问题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什么时候实施?
(EU) 2024/3110 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2025 年 1 月 7 日生效,自 2026 年 1 月 8 日起适用(第 96 条)。但按第 95 条第 9 款,对具体产品族或产品类别的义务,要到覆盖它的实施法案通过满一年之后才启动。
我的产品现在还要不要按 305/2011 做 CE?
要,只要覆盖你品类的实施法案还没到"通过 + 1 年"。第 95 条第 3 款规定,2026 年 1 月 8 日仍有效的旧协调标准在被委员会撤回前继续在 305/2011 下有效;第 94 条也把 305/2011 的一批条款留到 2040 年 1 月 8 日才废止。
DoP 和 DoPC 有什么区别?
DoPC 是性能与符合性声明,在原来的性能特性之外,还要覆盖安全、环境与气候相关特性。出具时点没变——都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第 13 条);变化更大的是交付方式:第 16 条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副本,放网站要满足六个条件,还要按每个投放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
建筑产品数字护照什么时候强制?
起算点不是 2026 年。第 22 条第 7 款把义务挂在第 75 条第 1 款那部授权法案上:授权法案生效之后 18 个月内,制造商须通过建筑产品数字护照系统提供护照并连接数据载体。
CE 标志后面必须跟哪些信息?
第 18 条第 2 款列了七项:加贴年份后两位、制造商名称与注册地址、授权代表名称与注册地址(如适用)、产品类型唯一识别码、DoPC 声明编码、公告机构识别号(如适用)、连接数字产品护照的数据载体。其中唯一识别码和声明编码可用数据载体替代;已提供护照数据载体的,这两项可省略。
来源与依据
- Regulation (EU) 2024/3110 官方文本 — EUR-Lex(本文引用的第 13、16、18、19、22、75、76、92、93、94、95、96 条与附件 IV 条文的官方出处)
- Regulation (EU) 2024/3110 欧盟官方公报 PDF 全文(OJ L, 18.12.2024)— EOTA(第 96 条适用日期、第 94 条废止安排、第 95 条过渡条款各款日期、第 18 条 CE 标志七项字段、第 22 条第 5 至 7 款与附件 IV 字段清单的逐条核对版本)
- 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CPR) — 欧盟委员会 单一市场与产业总司(新旧法规并行、协调技术规范作为性能评估技术基础、数字产品护照与 CE 标志体系延续的官方说明)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EU) 2024/3110 — 比利时联邦经济部(DoP 被 DoPC 取代、DoPC 在性能之外新增安全与环境气候特性这一表述的成员国官方出处)
